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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很多年轻人在结婚时都希望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婚房,但是面对现如今的房价,只有极少数人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买房的愿望,更多的年轻人还需要来自于父母的帮助。
但是一旦双方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婚姻破裂,原本由父母购买的婚房又应该如何分割呢?
从结婚到离婚不足一年
张明(化名)出生于1988年,陈思(化名)出生于1990年,两人在东北同一座城市生活,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相识、相知、相恋之后,张明和陈思于2016年春节过后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于是,购买婚房自然就提上日程。张明的父母认为,儿子要娶媳妇,为小两口提供一套住房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最终,在征得张明、陈思及陈思父母同意之后,斥资80余万元为两人购买了一套婚房。
2016年国庆节,张明和陈思喜结连理。不过,在婚后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个人开始产生矛盾,最终两人决定离婚。
“我们没有太多的存款,财产分割的分歧主要是针对结婚时我父母给买的婚房。”张明说,“陈思坚持认为,因为我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所以这套房子属于我们的共有财产,她理应分得一半。”
房子在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离婚中因为房产闹得不可开交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
针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婚房,子女离婚引发的房产分割的纠纷,记者采访了上海离婚律师。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对于张明和陈思在房屋分割问题上产生的分歧,可以分多种情况来讨论。
首先,如果在张明和陈思结婚前,张明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房屋仅登记在张明一人名下,则该房屋可视为张明父母对张明个人的赠予,应该认定为张明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其次,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前,张明的父母只是给了婚房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张明一人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后,如果是在张明和陈思结婚后,张明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房屋仅登记在张明一人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如果张明的父母全额出资购房,房屋也仅登记在张明一人名下,那么,不管是婚前买还是婚后买,该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张明的个人财产。
可能存在其他情形
上海离婚律师进一步介绍说,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前,张明父母支付了婚房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陈思名下,一般认定房屋为张明和陈思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张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予陈思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另外,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前,张明父母支付了婚房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张明和陈思二人名下,则应认定为张明和陈思的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前,张明和陈思的父母均出资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再次,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予,但出资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最后,如果张明和陈思结婚后,张明和陈思的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父母出资购买婚房,子女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非常复杂。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父母和子女多方最好能签订一个书面协议,确立多方的权利义务,约定财产归属,避免日后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