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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借钱开店,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我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提出要开个小服装店做生意,对此我不支持,为此她偷偷向她姐姐借了钱,并瞒着我开了服装店,结果血本无归。上海离婚律师
现在我们要离婚,她姐姐找她还钱,她要求我一起还。我认为这是她个人的债务,和我没有关系。
请问律师,这钱是否需要我跟她一起还?
——何先生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妻子在未获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借债从事经营活动,本身的确不妥,但这笔债务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
因此,除非何先生能够举证他与妻子之间存在明确的约定此笔债务为妻子的一人债务,且她姐姐知晓此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妻子的个人债务,否则即为夫妻共同债务。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