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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中如何处理财产价值变动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离婚案件既处理人身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探视权问题,往往又同时处理财产关系,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不少离婚案件往往旷日持久,关联诉讼众多。
为便于尽快确定民事关系和纠纷化解,离婚案件经常涉及另案处理,即先确定人身关系,再确定财产关系。
离婚案件的另案处理多见于夫妻财产涉及案外第三人的情况,例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与一方父母共同购买并登记了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实务中,另案处理的情形居多,“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的情形较少。
离婚案件通常第一次不会判决离婚,需要间隔6个月以后,由当事人第二次起诉,法院再次审理。
而房屋价格、股票价格和公司股权价值等都在不断变化中,尤其是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剧烈,房价最近十余年都处于上涨状态,有些时间段甚至涨幅惊人。那么,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财产价值的变动呢?
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不尽相同。无论是以法院实际处理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财产价值,还是以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财产价值,都会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利益差异。
关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中财产价值的确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审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财产的价值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若属于双方约定或法院判决不予处理的财产,财产价值以处理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若属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财产价值的确定可适用“就高”原则,即离婚时财产的市场价值高,以离婚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高,以处理财产时的市场价值确定。
上述规定把财产价值的确定与另案处理的原因进行紧密联系:在双方合意和客观情况下,财产价值以法院另案处理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在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恶意的情况下,对财产适用“就高”原则,让作出恶意行为的一方承担财产价值变动的风险,从而对作出恶意行为一方进行经济上的惩罚。
由此可见,上海高院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彰显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值得各地法院在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把财产价值的确定与另案处理的原因进行紧密联系,让作出恶意行为的一方承担财产价值变动的风险,从而对作出恶意行为一方进行经济上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