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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约定房产证加名字,离婚时能否主张所有权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结婚前,男方全额购买了一套房子。结婚后,夫妻曾立书面协议,可加上女方的名字但迟迟未办理。如今,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这套房子该如何分割?究竟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表示,该协议的性质与一般的房屋赠与合同有所区别,一方有权主张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事由】
李女士与丈夫盘某结婚前,盘某一次性付清了全款,购买了一套110平方米的商品房,目前市值大约在350万元左右,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盘某名下。
李女士说,他们结婚后,曾经达成过一份书面协议,约定婚后该房产证上会写上李女士的名字,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去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结婚几年后,特别是有了孩子后,他们经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她带着孩子居住在娘家,现已分居两年以上,感情完全破裂了。
近日,李女士准备去法院起诉离婚,并对该房屋主张一半的所有权。然而丈夫盘某则认为,这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与李女士无关,该房子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无权享有该房产。
【分析】
这套房子究竟应该归谁所有?该不该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上海离婚律师分析,由此可见,李女士和其丈夫婚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对他们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
不过,这个案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有的法院认为,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将该协议视为房屋赠与合同,但对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但也有的法院则认为,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则该约定就是有效的,一方有权主张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婚姻关系是基于感情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约定是基于亲属身份而达成的。”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该协议的约定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同,主要是为了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产生,两者不能同日而语。因此,不能将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物质化地以合同法进行调整,而更赞同后一种观点,即认为该约定是有效的,李女士有权主张房屋的部分所有权。
针对这个案例,感慨,在执业过程中,经常会看到离婚诉讼,原本爱得如胶似漆的夫妻,在离婚时为了争夺财产,在庭上抱怨对方甚至辱骂对方,气氛剑拔弩张,乍一听,还以为有不共戴天的仇恨呢。因此,建议李女士与丈夫好好沟通,各自回顾一下这段感情经历,以爱为桥梁好好协商处理,“即便双方不再是夫妻,也能给对方留下一份平静、美好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