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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购房,离婚如何处理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我的朋友张某婚前购买了房屋一套,购房款首付是用借款(借款人是张某的姐姐)付的,借款至今未还清,房贷则每月由其父母还。现在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张某的妻子准备起诉离婚,请问这房屋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剩余的借款和还贷款在离婚时又如何处理? ——袁先生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 《婚姻法》有关规定及上海的司法实践,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若另一方参与还款,仍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根据袁先生的陈述,该房屋系张某婚前在单位集资贷款购置,且购房首付款是由张某向姐姐所借。因此,张某妻子不享有房屋产权,该房屋属张某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若张某与妻子离婚,对已归还的借款中属于张某妻子清偿的部分,张某应当向妻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