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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卖房产,交易是否有效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我和前妻3年前离婚,当初有一处登记在她名下的门面房,法院判决归我所有。该门面房原本由前妻对外出租,离婚后前妻定期把租金给我,而我又去了外地工作,因此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最近我回家后得知,这处门面房被她卖给了原来的租户,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由于租户知道我和前妻闹离婚的事,因此我质问他为何买下属于我的房产。但他说只知道我们在打离婚官司,不知道法院把房子判给了我。
请问律师,我现在该如何要回这处房产?能否主张协议无效?
——庄先生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尽管法院已将该门面房判给庄先生,但庄先生未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加之该门面房租金一直由庄先生前妻收取,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原来租户有理由相信该门面房产权属庄先生前妻所有。
因此我们认为,原来租户受让该门面房时可以视为是善意的,除非庄先生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来租户知道或应当知道法院已将该门面房判给庄先生,否则,庄先生可能很难要回该门面房,而只能向前妻主张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