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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自书遗嘱未经公证,黄浦法院依法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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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兄离世前留下亲笔遗嘱,把其名下的房屋、存款、股票等都留给弟弟张大一家。张大一家竟出乎几位兄弟姐妹的意料,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诉请按长兄遗嘱继承相关财产。张家兄弟姐妹在应诉时辩称,长兄的遗嘱只是一份草稿且未经公证,且在签名日期等方面均有疑问。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无规定要求公民的自书遗嘱必须经过公证,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张大、巢某、张囡诉称,被继承人张老系原告的哥哥,原告巢某与张囡分别系张大的妻子与女儿,张老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房屋、银行存款、股票账户内资产、退休金指定由张大、巢某、张囡继承。现张老已死亡,张大、巢某、张囡要求按张老的遗嘱继承本市两套房产中属于张老所有的部分,及扣除张老生前医疗费用与丧事费用后的遗留钱款。
原告为支持诉请提供了一份张老的遗嘱,内容为:……张老死亡后,其名下的两处房产、银行存款、退休金、股票账户内股票与资金、现金全部由张大、巢某、张囡三人继承……; 同时注明:八十岁孤老张老立; 遗嘱的左下角有三个证人的签名,遗嘱的右下角最下方注有:张老立,日期无法辩清。
被告张四辩称,遗嘱虽系张老本人所写,但系按打好的草稿书写,且内容有问题,所有遗产指定由张大、巢某、张囡继承没有道理,张老的签名与证人签名的日期不同。另除争议遗嘱指定的财产之外,张老另有红木家具若干,现在张大处,也应一并处理,故不认可遗嘱,不同意张大、巢某、张囡的诉请。
被告张六表示,大家都是兄弟姐妹,对张大、巢某、张囡的起诉不理解。张六辩称,不认可遗嘱,遗嘱虽系张老本人所写,但有两个签名,其中一个系补签,遗嘱没有经过公证,遗嘱中的证人也非兄弟姐妹,故遗嘱没有效力。张老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且其所有之红木家具也应一并处理。
针对张三、张四、张五、张六就红木家具的主张,张大、巢某、张囡表示:张大处的红木家具是张大购买的,属于张大所有。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张老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法律也并无规定要求公民的自书遗嘱必须经过公证,被告方提出的签名日期及其他疑问均不能否认遗嘱的真实和有效。至于被告方之兄弟姐妹无需诉讼的观念虽可予理解,但既已诉讼,仍需依法办理。故张老名下的房屋权利、银行存款、退休金、股票账户内资产等遗产均应按其遗嘱由张大、巢某、张囡共同继承。关于被告方要求处理的红木家具,因无证据证明属于张老所有,故对被告方的要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