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老夫妻生育了四个孩子,三个孩子结婚成家了,留下一个残疾的儿子与父母同住。父母相继去世后,老大与其他三兄妹签订了一份协议:由她照顾残疾弟弟晚年的生活起居,并负责养老送终,这幢房子也归她所有,其他三兄妹则放弃继承权。之后,三兄妹又反悔了,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该协议无效。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三兄妹的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事由】
据该村的杜先生介绍,他们村里有一对老夫妻姚老伯和李老太,一共生育了四个儿女,其中老大、老三和老四为女儿,老二为儿子。老夫妻生前在村里建造了一幢三层楼房。
“三个女儿在父母健在时都已出嫁,住到了婆家。”杜先生说,老二虽为儿子,但因年幼时致残,一直没有结婚,与父母同住在楼房里。2012年6月,姚老伯去世了,剩下李老太与残疾儿子同住。一年以后,李老太也去世了,留下这幢楼房由残疾儿子一人居住。
2015年12月1日,老大与老二达成一份供养协议,协议内容为:姚氏兄妹共四人,其父母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相继病故,姐妹三人在父母生前分别出嫁。其兄老二因年幼时致残,独居生活一段时期,并对父母遗留的土木结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管理、居住。现经兄妹四人协商一致,父母房屋遗产由老大继承,老二、老三和老四主动放弃父母房产继承权,由老大负责老二晚年的生活起居及后事安排。
“就这样,兄妹四人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方式,约定将父母的遗产归老大一人所有,并由其负责残疾兄弟的生养死葬。杜先生说,之后姚氏兄妹三人又反悔了,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该份遗赠扶养协议无效,要求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
【分析】
姚老大与三兄妹签订的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父母留下的这幢房屋遗产该不该归其所有?“姚老大与老二达成的这份供养协议并不是遗赠抚养协议。”上海离婚律师解释,“遗赠抚养协议”主体应该是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也就是说,应该由姚氏兄妹与他们的父母进行约定,而不是几个被继承人自己来约定。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像姚氏兄妹这样的约定,只是被继承人本身对财产如何分配的一种约定。如果是出于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那么这个约定就可以当作是有效协议,任何一方无故反悔当然不行。
“如果签了有效协议可以无故反悔,那么协议的目的和效力如何体现?签协议的意义又在哪里?”上海离婚律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