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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再婚一方留“遗书”,打印自书遗嘱是否有效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李某与王某甲于1991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某与王某再婚前分别有一子和一女。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2011年2月15日,王某甲出具一份打印件 《赠言》写明:与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赠送给妻子继承; 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李某所有。该件中签名处的“王某甲”系打印,并非本人签名,但盖有手印,同时有李某的签名。
2011年10月18日,王某甲又出具一份打印件 《遗书》,该《遗书》 明确写明:与李某的婚后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遗言给妻子李某继承; 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李某所有。该件中签名处“王某甲”系王某甲本人书写并盖手印。2011年10月25日,王某甲因病死亡。王某甲在“遗书”中签名捺印,该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王某甲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
贾先生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只要是行为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签名或按手印效力相同。从来没有法律规定过打印无效,法律判断有效无效也不是看亲自书写还是打印,何况李某的两份遗嘱内容相同,等于二次表达了相同的意思,除非有非常过硬的相反证据,否则这就是有效的遗嘱,有了有效遗嘱,就依照遗嘱办理而不是通过法定继承办理,所以王某甲的子女就不能继承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