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女朋友交往期间,她以各种名义向我要了3万多元,有的是开小店的投资,有的是要买手机,当时没有说清楚是送给她的还是借给她的。
现在我跟她分手了,因为她有很多事情骗了我,所以我想要回这些钱。目前我有跟她手机短信和 QQ 上交涉的记录,但她不肯还钱的理由是这些钱都是我送给她的,现在已经花掉了。
请问律师,我现在是否还可以向她要回这些钱?这样做有法律依据么? ——高先生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如果具备法定情形,应当返还。
但如果是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应属于赠与,接受方依法可以不退还。
高先生在赠与女方财物时,没有明确约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的彩礼,因此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女方可以不返还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