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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起诉离婚,起诉时间如何计算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2015年3月我起诉离婚,8月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上诉至中院,经中院做工作,我于2015年12月份撤回起诉。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我要在六个月后再起诉,请问我应当按照什么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时间?能从2015年8月开始计算吗?
许女士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果您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在六个月后再起诉,时间应该以12月二审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生效之日起算。该裁定生效之日,意味着一审判决正式生效,至此开始计算六个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