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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收集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王宝强和妻子马蓉的离婚纠纷近来颇为引人关注,而被指与马蓉有染的经纪人宋喆也遭妻子起诉离婚。
虽然此前对于这一系列事件,媒体已有诸多报道,但在诉讼中还须以证据为准。
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证据需要留意收集呢?
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根据 《婚姻法》 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其中,有四种情况是法定的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上述情形中,实务中较为认可的一些证据为:
1、过错方自己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
此类证据适用于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等,即过错一方情急之下或者事后写下的表示悔过的书面材料,另一方要注意留存保管。
2、过错方与他人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
主要适用证明重婚或者婚外同居的情形。
此类证据中,建议对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有条件的应先进行公证; 条件不允许的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短信可以连着手机拍摄下来,电脑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或者拍照保存。
3、无过错方向相关机关如居委会、妇联、公安机关等的投诉、报案记录,或者过错方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笔录、记录等。主要适用于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
4、邻里证言。
此类证据适用于重婚或者婚外同居情况。如证明两个人以“老婆、老公”相称,或其动作、行为足以让周围邻居信为是夫妻关系,又连续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或者两个人虽然对外不以夫妻相称,但在一起持续地共同居住生活。
此外,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5、录音录像证据。
这在证明重婚、婚外同居情况中特别常见且经常被采用。在这部分取证中,要特别注意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实务中看,法律法规不禁止在公众场合以及自己家中进行录音、录像证据收集,但当事人不择手段如在他人住所安置窃听器、擅自闯入他人家庭偷拍偷录、进入他人处所捉奸等,均不被作为合法证据采信,而且还可能因侵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6、分居协议,居委会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居住证、劳动合同等能够证实与配偶未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这主要适用于分居满两年的证明。根据 《婚姻法》 第32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
但实务中,有很多夫妻实际分居但并未分房,也就是还共同居住在一个房子里,这样要证明分居情况法院基本不予认可,因此,如果要从分居这个角度证明,就要收集如前述的有效证据。
7、一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医疗证明、医疗记录,以及一方拒不生育或未经一方许可擅自结束妊娠的医疗记录等。这适用于法定离婚的兜底条款情形。
《婚姻法》 第32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没有列举其他情形的具体情况,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或者拒不生育与大多数夫妻结婚组建家庭的本意不相符,且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
如果其中一方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应当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
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在明确了离婚意愿后,孩子的抚养权经常会成为离婚诉讼的焦点问题,在实务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决基本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原则。那么,在争取子女抚养权中,当事人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收集有关证据:1、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
包括工资收入、教育程度、道德品质等,如工资收入可以通过银行卡的工资收入或者通过对方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薪资证明等获得,这些由于双方是共同生活方,较容易获取。
道德品质方面,如有典型事例的记录,如被处分、处罚的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
2、夫妻双方父母的基本条件,以及照顾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
目前,特别是大都市,由于生活节奏、生活成本等问题,很多都是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日常带子女的条件都不具备,很多时候是交由自己的父母帮助抚育,特别是学龄前儿童,这种情况就更多。
夫妻双方由自己父母带孩子的情况,会反映出孩子习惯的生活环境、以及今后的抚养条件等,因此,长期带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今后生活、学习环境的情况。
这是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如果离婚后的一方的居住地是成熟的居住区、距离学校较近、有较好的教育资源等都将对抚养权的归属产生一定的影响。
4、10周岁以上孩子的自书意见或者当庭表述的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有足够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因此法院会征求其意见,孩子的意见虽然不是绝对的决定因素,但不可否认对抚养权的归属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
5、对方是不是有赌博、嗜酒、酗酒等恶习或者其他不良嗜好足以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证据收集如前述的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收集。
6、一方有重大疾病或者传染性疾病的,或者一方已绝育或是不能再生育或者生育几率明显小于对方等。证据收集如前述的医疗证明、医疗记录等。
7、其他。如夫妻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两地分居的,孩子长期随一方生活的证据,如邻里证言、生活学习医疗记录等。由于改变生活环境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也会综合予以考虑。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我们要特别提醒,实务中我们也会遇到一些极端的当事人,在认为没有获得抚养权的胜算后,会采取抢孩子、藏孩子等极端的做法,对此我们是相当反对的。
一旦对方报警或者录音录像,可能会给实施方留下不良记录或者不利证据,对最终获得抚养权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共有财产的证据
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问题是第三个焦点,也是最为复杂的一个焦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越来越广泛,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车辆外,还涉及有价证券、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保险等多种形式,甚至还在不断扩大范围。
而夫妻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形式和方法也衍生出多种多样。如何做好共同财产的证据收集,则成为了家庭财产争夺战的核心和关键,具体包括:
1、对方收入情况、存款情况。
通过银行卡、银行存折、单位薪资证明等获取,自己不能获取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获取。涉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可以在到单位调查时一并要求提供。
2、房产情况。
一种是婚后购买的房屋,需要收集房产证、购买合同。
如果产权证、合同等都掌握在对方手里,则可以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产权信息,由交易中心盖章后作为证据使用。
一种是婚后一方偷偷购置的房产,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名字,知道地址的情况下可以同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不知道地址的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到房地产部门进行调查; 如果不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则需要证明夫妻一方是该房屋的出资人,由于取证难度大,基本都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寻找证据线索。
3、车辆情况。
要收集购买合同、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其中购买合同明确的购买时间可以确认属于婚前还是婚后财产。
4、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情况。
需要收集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及交易密码等信息,其中,证券公司是关键要素,只知道在哪个证券公司开的户,而其他的信息一概不知,也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但如果有关信息一概不知的,就很难取证了。5、股权情况。
需要收集对方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以及股权比例,如果在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不到股权比例的,可以由律师到工商局查询企业内档资料,内档资料会详细介绍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等。
6、保险情况。
需要收集保险单。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个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而不能提供保险单的,可以由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进行调查,如果只知道对方有购买保险,对保险公司、保险情况等信息一概不知的,就很难取证了。
7、知识产权收益情况。
需要收集专利权、商标权证书,以及著作稿件情况及与出版商签订的出版发行协议。如果无法取得相应证据时,可以由律师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专利权、商标权办理机构或者出版商处调查。
8、离婚时一方有毁损、藏匿、转移、变卖共有财产的情况。
实务中有私下转移存款、私下变卖不动产、动产、伪造债务、私赠财产等多种方式,在证据的收集上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应对。但为避免增加自己的证明责任,减轻证明难度,我们建议一旦夫妻已到感情破裂的边缘,需要做有心人,在必要的时候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从源头上制止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
综上,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证据收集是任何案件办理的核心,只有有效的证据才具有证明力和说服力,才能对案件的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以上我们主要从实务角度对离婚案件如何有效收集证据进行了梳理、归纳。
但具体到每一个离婚案件都有不同的情况需要研究和应对,上述的梳理也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我们还得不断在实践中总结并予以完善。
即便如此,我们希望前面的梳理对目前已经陷入离婚困境的当事人们能有启发和借鉴作用,使各方利益能得到法律支持下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