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递交材料
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应提供材料包括诉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初步证据材料。
2、立案审查
目前上海法院实行诉前调解,案件材料递交后,法院不会立即立案,要经过诉前调解,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不成的转入立案程序。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起诉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普通程序从立案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从立案日起3个月内审结,进行宣判。
6、上诉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状可以递交审理法院,也可以直接递交上级法院。
7、审理和宣判
上诉庭审程序同一审。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二审判决后,为终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