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版权及免责声明
本站资料文章的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并致歉!
小心离婚协议中埋“地雷”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虽然协议离婚是以办理离婚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但那份离婚协议书才是解决离婚问题的最重要文书。离婚协议写不好,可能会给已经破裂的婚姻带来更多烦恼,甚至会为日后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埋下“地雷”。
那么,离婚协议中到底有哪些小细节需要我们特别注意呢?
财产分割
完整的离婚协议,不外乎三大部分,双方表明同意离婚、确定孩子抚养权和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包括债务处理)。
既然是协议离婚,当然是以双方同意离婚为前提条件的,这个不会有什么争议。孩子抚养权条款的前提是双方已有子女,如果没有子女就不涉及该问题。可见,财产分割是每份离婚协议的必备内容,且是最容易产生后续争议的内容。
这方面,常有些看似合理,但日后容易引发纠纷的“地雷”式条款。
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这种约定条款大多出现在夫妻双方还处在心平气和阶段,双方觉得财产都已经安排好了,因此觉得没有必要详细写; 或者没有大额财产需要分割,认为不会再有其他异议的情况。
其实,这种想法风险很大。
因为一旦办理离婚后,双方对此条款可能出现两种对立观点。
观点一:当时约定的意思就是在谁名下的财产就归谁;
观点二:未约定具体的财产内容属于财产约定不明确,要求重新分割。
另外,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还有其他财产,由于该约定不明确,也可能丧失继续追索的权利或者获得胜诉的机会。
因此我们建议,无论夫妻共有财产有多少,不应为了省事而笼统约定,应尽量明确列出财产清单以及具体归属,以避免今后的纷争。
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归男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负担,男方补偿女方房屋折价款××元”
这样的约定,看起来意思简单明了,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如果房产之前是由双方共同还贷,则根据离婚协议书来变更还贷人,银行是否允许?另一方应有怎样的配合义务?这些都建议在协议签订前了解清楚,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相应的配合义务。
其次,房产是登记制,如上约定,女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协议签订后多长时间内配合办理,办理时涉及的税费等如何承担,这些问题都可能引发新的纠纷,因此建议尽量明确相关细节。
再次,男方补偿女方的折价款如何支付?何时支付?我们建议应尽量明确支付的方式、时间和具体银行账户等。
明确约定后,如果签订离婚协议后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也有利于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
除了房屋以外,如遇到车辆等财产的分割,建议同样明确需要分割的车辆的现状,折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时间等。
约定“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如果夫妻共有房产不能对半分割,往往会因为房产的分割问题导致僵持不下,为了能达到协议离婚的效果,有些夫妻会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
暂且不考虑子女是否成年以及赠与的税费问题,由于一般的赠与行为可以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因此在房产过户前,赠与人都可能撤销赠与,导致该约定无法真正实施。
虽然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时,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一方的诉讼请求”。
但是我们仍建议,为了防患于未然,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房产赠与的内容,应尽量办理公证手续,经过公证后上述赠与行为才具有不可撤销性。
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对于现代的夫妻关系,各方自主性均较强,很多夫妻虽然没有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但实际上也是存款各自管理,对于共同生活费用会设立共同账户进行支出。因此,离婚时双方考虑各自收入差不多的情况下,会作出上述约定。
但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就隐匿财产,这样的约定对隐匿财产的一方就十分有利,如果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有隐匿大额存款的行为,在财产分割明显不公的情况下要求对方重新分割也存在一定难度。
我们建议,关于双方的存款分配约定,应尽量明确离婚协议签订前的双方存款情况,如果双方觉得没有必要写明存款余额,则也必须写明开户行、开户名、账号等。
这样有利于避免一方恶意隐匿银行存款而另一方离婚后无法维权的情况。
同理,其他股票、基金等财产,如果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时,也建议明确具体的账户情况。
约定“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做这样的约定,一种情况下是不知道对方是否有婚内借款行为,为了保险起见而写。当然,也有一种情况是知道对方有婚内借款行为,约定各自承担。
无论是否已知对方存在借款的情况,关于婚内债务清偿责任的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不发生对外的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对外借款,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主张要求偿还。
当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此我们建议,无论夫妻是否有共同债务,或者是否知道对方有无对外债务,应尽量明确婚内债务的承担人,如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或者各自承担,一旦一方对外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还能享有根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索。
子女抚养
对于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支付约定,也可能产生纠纷。除了子女由谁负责抚养、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或者按月支付等一般都约定明确外,比较容易产生争议的会是在抚养费以外的子女生活费问题,如医疗费、教育费等,以及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
约定“男方支付抚养费至子女XX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父母对子女法定的抚养义务是到孩子成年,即年满18周岁为止,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双方约定更长的抚养期。但是,上述约定中关于子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标准可能会产生争议。
因此,我们建议对抚养费的支付期限设定为较为具体的、不易产生争议的表述,如子女大学毕业或者研究生学业结束等。
约定“子女大额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鉴于现今医疗费和教育费在生活费用中占比较大,有的夫妻在约定了基础的抚养费用外,还会对大额医疗费和教育费进行特别约定。
但如果仅是笼统作出如上约定,对于大额的标准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我们建议,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基本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纳入抚养费后,对于超额部分又要另行约定的,应明确具体的金额标准。比如约定子女医疗费用一年超出多少金额时,超额部分由双方平均分担,具体要根据家庭情况以及可操作性来加以明确。
约定“每个月男方可探望孩子两次”
由于探视权是离婚后最容易发生争议的事项之一,因为一方的不配合导致另一方诉诸法院要求强制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
因此,即便是在好合好散的协议离婚中,也建议明确具体、明确的探望标准。如,明确约定“在每月的第×周星期×起至星期×(一般是周六至周日)接子女随另一方生活或娱乐。遇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子女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子女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等。
事实上,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范本是很难拟定的,因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完全适合才可能完美,复杂的离婚协议可能还涉及公司股权分割、海外资产分配、户口迁移约定等。
因此,作为确认离婚重要事宜的法律效力性文件,签订离婚协议时务必谨慎小心,宁繁勿简,避免约定不清给今后的生活造成剪不断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