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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的“协议离婚”,财产分割是否有效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张某与妻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但在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妻子李某突然后悔,不同意离婚了,张某遂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人民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请问这种“未成的协议离婚”,其约定的财产分割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余先生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
协议离婚中的分割财产部分其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婚姻法解释三》 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对本案中“未成的协议离婚”,法院会认定该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