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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签婚前协议,是否必须公证
上海离婚律师 李维世律师 联系电话:18521091961
赵某和妻子都是再婚,他们想在婚前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婚后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各类资产在谁名下即归谁个人所有。
请问律师,这样的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效力?是否需要去进行公证?
如果经过公证,协议内容今后是否还可以更改?
——傅先生
上海离婚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由此看来,法律为保护公民各自的财产权益,在充分尊重法律事实,尊重公民意志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明确婚前公民各自的财产。
要确保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关键在于协议的签订出于双方真实意愿,协议内容准确、完备,相关文字不会引发歧义,且具备双方的亲笔签名,注明订立协议的日期。
婚前财产协议不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但如果涉及不动产,一般建议公证为好。
因为在进行公证时,公证机关也会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一定的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经过公证的协议也可以更改,但需要再次进行公证,这本身也是为了保证公证协议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