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然而,当夫妻双方对于男方的婚前房产作出书面协议约定,明确为双方及孩子共同拥有之后,婚前取得该房产的男方还可否主张婚前财产不属共有?倘若夫妻双方仍在婚姻存续期间,妻子根据该书面协议提出确认丈夫婚前房产的权益份额,法院又是否会予以支持?
婚前房产婚后约定份额妻子诉请确认房产权益
2004年10月15日,刘菲菲与马毅力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马彦俊。之后,一家三口共同生活在马毅力个人名下的一套位于新沪路58弄的房屋内。
2010年10月29日,刘菲菲与丈夫签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不再执行夫妻财产共同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对男、女双方原有的财产权益调整如下:马毅力个人名下的位于新沪路58弄的房屋产权划分三份,分别由刘菲菲、马毅力、马彦俊所有,各自占有房屋总产权的三分之一;房屋按目前房价估算为价值312万元,扣除税和贷款余额,以总价210万元计算,每人应得70万元;因男方不想变卖房产,故愿意支付女方70万元,买回产权;由于暂时无法支付,先以借条为抵押,三年之内还清全部金额;如男方未能按照前述约定向女方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则系争房屋调整为女方占三分之二、马彦俊占三分之一,男方不再享有房屋产权,女方给付男方折价款60万元;等等。
2010年11月,刘菲菲将丈夫告上法庭。刘菲菲诉称,她与被告系夫妻,位于新沪路58弄的一处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财产。 2010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由马毅力、刘菲菲和儿子马彦俊所有,各占房屋产权的三分之一。因此,她要求确认自己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对此,马毅力辩称,该协议是在被告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的,没有经过公证,该协议是无效的。系争房屋是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对此没有份额。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中,刘菲菲表示,因自己发现丈夫有外遇,所以签了这份协议,那时丈夫保证不再有外遇,并对她做了一些补偿。当时双方神志清楚;双方需要冷静一下,故先暂时分开居住,目前尚未提出离婚。马毅力表示,不存在外遇,当天晚上酒后神志不清,刘菲菲拿出来要自己签协议,自己未看清内容就签字了;而且双方为了小孩教育问题和女方工作问题引起吵架,刘菲菲才搬走。
最后,宝山区法院对于原告刘菲菲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法院难以支持确权主张
法院认为, 2010年10月29日协议由原被告签订,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辩称该协议系其酒后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订,并没有证据佐证该事实,法院难以采信。被告辩称该协议未经公证而无效,该观点也无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占有系争房屋的三分之一,房屋总价21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70万元买回产权,三年内还清全部金额。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并未丧失夫妻关系基础,现原告依据该条款主张系争房屋的物权,法院难以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宝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菲菲要求确认其享有系争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