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江西来沪的吴女士很无奈,虽然她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是日前法院判决她对该婚后的房产不享有产权。为何吴女士无法享有房产份额,其中又有怎样的隐情?
2005年6月,江西吴女士与上海王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3月30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王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 2009年2月6日,王先生在吴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吴女士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么变成他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因此向宝山法院起诉四人,要求确认该房屋由吴女士夫妻共同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称, 2006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是虹口区天宝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因为四被告都是天宝路房屋拆迁的安置人。吴女士对于该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5年6月结婚,从结婚到购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购房,因此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自天宝路房屋的拆迁款,吴女士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确定吴女士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再看王先生出资部分,虽然安置款系其与吴女士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置利益衍生自天宝路房屋,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置款只是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吴女士对天宝路房屋不享有权益,故王先生所得安置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吴女士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王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遂作出上述判决。